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其英文译名为Wenzhou exploration design and consultants association缩写(WED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由本市境内各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相关专业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努力做好服务、自律、协调工作,团结全体会员、联合业内各方力量,促进我市勘察设计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与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有关勘察设计咨询事业的发展规划、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工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对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业务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三、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自律。对在本市境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市场行为和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勘察设计咨询水平。
四、做好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优秀项目征集活动和其他各项创优工作,积极推荐、申报全省和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咨询项目,并做好优秀作品、优秀人物的宣传、表彰工作,促进创优创新。
五、组织专业培训、专题讲座、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活动,帮助企业培养人才,促进科技进步、提高专业整体素质。
六、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拓展信息服务,加强信息交流和传递,努力办好协会网站及会刊。
七、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八、发展同外地区勘察设计咨询团体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九、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一、依据法律法规可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证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及相关专业的单位;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专业人员,且在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专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 协会秘书处进行审核后,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单位代表如需变更,由其单位出具变更报告,报协会备案,秘书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发行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经本协会推荐或委派,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规章条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单位会员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保持与协会经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退会或被除名者,均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并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其它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产生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并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按规定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团体副秘书长;
三、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单位等;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勘察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聘任协会秘书长人选和协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委托秘书长签署。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办理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中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温州市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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